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邮电局收取吉祥数字选号费是否合法?

1998-06-02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编辑同志:

前不久,我到县邮电局选购一部BP机,当我准备按规定交纳入网费时,邮电局工作人员告诉我,这一组号码只剩下一户了,尾数是“8”,除入网费外,还需交纳吉祥数字选号费100元才能入网。老实说,我并不在乎号码是什么数字,只是当时有急事没有时间与邮电局工作人员交涉,只好交了这100元选号费。请问:邮电局收取我100元吉祥数字选号费合法吗?

读者:赵小刚

赵小刚同志:

我们认为,邮电局收取吉祥数字选号费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因而是不合法的。我国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明确要求,经营者应当遵循平等、公平、诚实信用的原则,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,公用企业不得利用其独占地位滥收费用。由于我国目前大部分城镇是由邮电部门独家经营电信业务,其擅自收取的所谓吉祥数字选号费,就是利用了其独占地位滥收费用,是一种较隐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。根据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23条的规定,公用企业借此滥收费用,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,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。我国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24条第1款规定:“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……”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,县邮电局对尾数是“8”的BP机号码明码标出所谓的吉祥数字选号费,使你除了交纳合理的入网费外,还必须交纳不合理的选号费后才能入网。这显然是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因而是无效的。

需要指出的是,号码仅仅是邮电局进行邮政管理时常采用的一种工具和手段而已,数目的排列知识是人们的常识,不具有交换价值。邮电局出卖所谓的吉祥号码,表面上迎合了某些封建思想作怪的人,实质上起到了使封建迷信思想泛滥的作用,违反了社会公德。根据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的有关规定,这种违反社会公德的民事行为也是无效的。德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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